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山东省省教育厅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校园内要自觉使用普通话
(一)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公务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三)重大活动、各类会议的主持、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
(四)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
(五)接待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六)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七)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与来宾之间交流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并自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二、校园用字用语要坚持规范化
(一)正式制发的文件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用字中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文件印发前,必须进行三次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二)各类文字材料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
规范。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和通知等,用字必须规范。
4.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规范。
5.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规范。
6.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规范汉字。
三、要完善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
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制度。
(三)各处室、二级院部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机关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学院(党委)办公室对学院各部门提报的文件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宣传部对校院两级的网络媒平台用
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各处室、院部主要负责人,各院部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对部门报送的文件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各院部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各教研主任和各辅导员及班主任对其所负
责院部、教研室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对校园用
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六)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
(一)所有开设课程,在课堂上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教学,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等教育,并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基本功训练。
(三)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墙牌、标语或提示语。
(四)学校各处室、院部和班级均设置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五)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站、团委社团活动、班会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意义及有关政
策法规。
(六)充分利用每年一周的全国推普宣传周(每年 9 月份第 3 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语言文
字氛围。
五、要提高教职工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积极推进干部职工及任课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教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二)除外语教学中的外语部分外,教师工作、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建议使用普通话。
(二)教师在板书、作业批改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
二简字和错别字。
(三)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用字的教育,对于学生不规范的用语用字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帮助改正。
(四)辅导员、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语言文字规范化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或主题班会,积极组织学生参
加学校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语言类、书法类竞赛。
(六)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语言文字规范
(一)热爱和宣传祖国语言文字。
(二)坚持在校园内说标准普通话。
(三)提倡在家庭和社会上说普通话。
(四)作业书写规范,不写不规范汉字。
(五)墙报、板报、橱窗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
(六)积极参加社区推普宣传活动,尽自己所能纠正社会上的不规范用字。
临沂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